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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行动纲要的通知

  重点支持煤基合成油制备技术及产业化开发,加强推广焦炉煤气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煤层气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推广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和生活垃圾、污泥等废物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以及秸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技术;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的循环经济技术,构建生态型产业链,重点研究煤焦、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间循环产业链接的关键技术等。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省直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提高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重要性的认识,将《纲要》所确定的重点任务纳入日常工作议程,并贯彻到实施的全过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并将其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
  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与综合决策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协调以及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晋政发〔2005〕27号文件精神,山西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山西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作为该领导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山西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编制用能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研究制定并组织有利于综合考核地区资源节约水平的指标体系和政策措施;协调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有关办公室和行业协会,开展资源节约的指导、督促、检查及考核评价等工作;对回收利用各种再生资源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节能重要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逐步建立公众参与综合决策的渠道,提高政府推进资源节约的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建立有利于公众参与资源节约的服务平台,让公众成为资源节约的主体,对政府决策进行监督和参与。
  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山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水资源节约条例》、《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条例》、《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及其相关的监测、计量和统计制度。加强资源节约统计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资源消耗定期公布和报告制度。推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和用能设备能效标识制度。健全建设项目能源、原材料、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资源利用效率的论证和审核制度,认真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建立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制度,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产品。
  加强资源节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严格的资源节约监察管理制度,兑现激励政策,加大惩戒力度,依法查处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资源保护和节约的法制氛围。进一步健全资源节约评价考核制度。完善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将资源节约主要指标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考核体系,并将其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加强资源节约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模式和投资担保机制,积极为企业实施资源节约提供诊断、技术、融资、信息咨询等服务。加快各级资源节约监测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信息化系统建设,积极为政府、企业资源节约提供依据。
  三、拓展资金渠道,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筹措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一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逐步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全社会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支持资源节约的基础研究和示范项目建设。对资源节约的重大技术开发和示范工程,要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积极引导银行、企业、个人等国内资本甚至国外资本投入资源节约领域,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模式,大幅度提高资源节约工作的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资源节约扶持和限制政策,利用财税、价格等杠杆,加大对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生产等的支持力度。
  四、推动技术创新,深化结构调整
  改革科技体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与资源节约相关的科学研究体系、技术开发体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省能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和节约统计工作,制定完善主要耗能、耗水行业的产品能耗和水耗定额、城乡建设集约用地标准、再生资源有关技术标准等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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