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和机制保障
(一)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
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认识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彻底扭转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扩大、轻内涵发展,重眼前局部、轻长远全局的思想观念,切实改变片面追求GDP增长,忽视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倾向。要结合实际,理清发展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加大措施,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保证
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地税局、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厅、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农业循环经济、工业循环经济、服务业循环经济以及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将循环经济推进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范畴。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社区和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本区域内的循环经济试点,加强对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大力推进煤矸石发电、掺烧城市生活垃圾发电、余热压差发电、工业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城市中水回用、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居民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等十大工程建设。
省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绿色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将环境损失、资源代价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并定期公布,以全面真实反映经济发展的质量,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快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全省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业循环经济(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煤化工、建材等行业专项规划)、农业循环经济、服务业循环经济、园区循环经济和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规划。
制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工业示范园区、农业示范园区、绿色社区标准,研究循环经济的资源效率标准、能源效率标准、废弃物排放标准等。积极引导企业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研究制定绿色产品、绿色企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推进绿色企业和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完善监管办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并在食品行业中实行绿色标志产品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