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类从业人员卫生。学校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每年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学校每年秋季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一次肠道专项检查,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从业人员,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将其调离原岗位。
(四)学生心理卫生。学校要与市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中心建立联系机制,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应设立专兼职心理辅导员,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学生心理疾患治疗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教育部门要按照免疫规划,督促托幼机构和学校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制度。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当地免疫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需要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费用由政府承担。
中小学要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疑似疫情早发现、早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开展疾病谱分析,为学校卫生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联合开展营养不良和肥胖、视力低下、沙眼、龋齿、蛔虫、贫血等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
(七)爱国卫生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爱国卫生工作制度。要坚持开展环境治理和药物消杀工作。垃圾要定点存放并加盖,做到日产日清,有效控制“四害”密度。学校厕所建设要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与设计,做到布局与设计合理,粪便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要建立厕所保洁和清扫制度。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校自主管理。按照《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要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二)加强教育行政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行政管理,将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工作考核重要指标。
(三)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指导,依法对学校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执法监督。全面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定学校食堂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管理法规的学校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抄告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