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决定
(成府发〔2006〕8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指导思想,形成“全市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责,部门行政管理,依法监督执法”的工作格局,认真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学校卫生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至2007年底,全市学校基础卫生设施得到彻底改善,所有学校食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通过C级以上标准评定;学校饮用水全面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到“十一五”末,全市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学生传染病发病率全面下降,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提升,形成“规范有序、卫生安全”的学校卫生工作局面。
学校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由区(市)县政府统一领导当地学校卫生工作,全面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要各司其职,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区(市)县工作的指导。
学校是学校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学校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法定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学校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全市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和信息,分析研究有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
(二)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细化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职责:
1.各区(市)县政府对当地学校卫生安全负总责。实行统一领导,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资金投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