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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管理的通知
(榕政综〔2007〕3号)


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合同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编外合同用工范围
  机关编外合同用工,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公务员岗位上使用的不在编的合同用工人员,如驾驶员、打字员(录入员)、炊事员(主要指监所)等。
  二、编外合同用工计划申报
  编外合同用工应严格控制。用人单位要从本单位工勤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用工计划。用工计划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单位空缺的工勤编制数。未核定工勤编制的单位编外合同用工原则上控制在编制数的8%--10%。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驾驶员人数(正式工和编外合同工)不得超过市控办批准的公务用车数。其它工勤岗位上已按规定配备正式人员的,不得再招收编外合同用工人员。
  编外合同用工计划由用人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经市编委会审定后下达。用工计划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期为上一年度12月21日至31日。2007年度的申报期为2007年1月21日至31日。
  三、编外合同用工人员招收要求
  1、编外合同用工人员要在批准的用工计划数内招收。
  2、人员招收由机构编制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用。
  3、招收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要求的思想和身体条件。技术岗位招收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人员招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收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招收。
  5、招收人员应优先安排本地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所招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编外合同用工人员待遇
  1、经批准招收的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人员的经费开支,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2、编外合同用工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同类工种的市场指导价,由双方商定,但不应超过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工资。
  3、编外合同用工人员工资单独造册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发票等形式支付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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