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36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办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二、各地要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将《办法》向纳税人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地税机关(含县、县级市、城区;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依照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适用查账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应成立核定定额领导小组,负责核定定额的领导组织工作并审核批准各主管地税机关上报的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应成立定额评定小组,具体负责纳税人定额核定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