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122号 2006年7月27日)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企业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生产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第四条 生产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产品转出企业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免税;产品转入企业应当向其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登记。
第五条 生产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收入应当与其他经营活动的业务收入分开核算。
第六条 出口企业深加工结转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深加工结转产品,不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际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转出深加工货物的销售收入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三)深加工结转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一个年度内不予调整。如以人民币结算的,外汇核销单应注明"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