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计费规定的复函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浦东、虹桥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库)收费规定的函》(沪交财[2006]596号)收悉。为有利于提高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经研究,同意调整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计费规定,具体如下:
一、连续停车计费规定,由现行每天连续停放时间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费,调整为每天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12小时计费。停车收费标准和其他计费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二、虹桥机场第一、第二停车场执行统一的停车收费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