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公[2006]021号)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本市建立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和调价方案的请示》(沪燃集[2006]153号)收悉。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和能源价格政策,为理顺燃气价格,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促进节能,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市物价局、市市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的规定,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的销售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此次调价范围为工营事团、改造后锅炉、燃气空调等各类用户。普通中小学及全日制大专院校的学生食堂和浴室、部队、非经营性养老院等公益性用户价格暂不作调整。
二、按照用户分类计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基准价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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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类型 │月用气量 │调整后基准价(元/立方米) │
│ │(立方米) ├─────┬───────┤
│ │ │2006年12月│2007年10月1日 │
│ │ │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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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营事团 │全部用量 │1.65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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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后锅炉 │全部用量 │1.45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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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空调 │非全天后用户│100000及以下 │1.45 │1.60 │
│ │ ├─────────────┼─────┼───────┤
│ │ │100001-250000 │1.40 │1.55 │
│ │ ├─────────────┼─────┼───────┤
│ │ │250001及以上 │1.35 │1.50 │
│ ├──────┼─────────────┼─────┼───────┤
│ │全天候用户 │100000及以下 │1.40 │1.55 │
│ │ ├─────────────┼─────┼───────┤
│ │ │100001-250000 │1.35 │1.50 │
│ │ ├─────────────┼─────┼───────┤
│ │ │250001及以上 │1.30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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