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钢铁 1、合理确定钢铁生产规模和企业生产能力,严把项目准入关。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3、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增加品种,改善质量,降低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4、鼓励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钢铁产业集中度的提高。
(六)电解铝及钨、锡、锑行业 1、实施铝工业发展专项规划,严格新上电解铝项目,限制现有企业盲目扩大产能。淘汰铝自焙电解槽,逐步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主要企业综合交流电耗在14300千瓦时/吨以下,污染物达标排放。支持电解铝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鼓励铝电联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2、严格钨、锡、锑行业准入管理,制止乱采滥挖,限制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依法取缔无证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项目。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暂停审批和新建钨、锡、锑采选、冶炼和初级加工产品生产项目。
(七)煤炭 1、实现煤炭高质量稳定供应。鼓励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开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和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制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规模的煤矿项目。关闭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2、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资源回采率厚煤层不低于60%,中厚煤层不低于75%,薄煤层不低于85%。3、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4、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煤矸石和矿井水利用率达到7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50%以上,采煤区沉陷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八)汽车 1、重点发展15吨以上大吨位高档载货汽车及重型专用汽车底盘,先进的小排量经济型乘用车、电动汽车、压缩天然气、醇醚类燃料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豪华型大客车、大客车及底盘。2、发展重型半挂牵引车、城市环卫车、施工工程车、医疗救护车、国防专用车等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用汽车产品,发展大功率柴油发动机、重型汽车变速器、车桥、电控燃油喷射装置、安全气囊等汽车关键零部件。3、以优势企业为龙头,采取并购、参股、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按专业化原则推进汽车、零部件企业的联合重组。4、严格按照汽车产业政策进行投资管理,打击各类非法拼装和“大吨小标”行为,开展超限超载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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