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规定必须提取生产安全费用的企业,要足额提取相关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使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途径,每年向职工公布企业的生产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九)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载有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应当具备经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形成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款。有条件的企业可签订劳动安全健康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应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全体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企业要支持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活动,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十)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工作。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对员工进行教育并组织演练。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事故处置完毕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三、完善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一)发挥工伤保险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促进作用。加大工伤保险工作力度,把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监察、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内容。对同一行业内的不同企业、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安全系数大小、事故发生情况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确定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
(十二)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按时足额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处理本企业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和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省财政、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