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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吉政发〔2006〕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反映了全省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十一五”时期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要求,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省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突出主要目标和任务。根据《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从指标落实、工作落实、项目落实、改革落实等方面确定责任主体,不对《纲要》的所有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

  (二)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职责,将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的领域,不做目标和任务的分解。

  (三)明晰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落实《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同时,根据国家的要求,将部分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

  二、责任主体

  针对《纲要》提出的重要指标、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项目、重要改革任务,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负责协调落实的主体。

  (一)约束性指标。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84.89万公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化学需氧量36.5万吨、二氧化硫36.4万吨)。(省环保局负责)

  以上3项指标由牵头和负责部门分解到各市(州),定期进行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相关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统计并定期对外发布。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50万人。(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0%。(省卫生厅负责)

  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2‰以下。(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二)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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