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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城乡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省对各地的低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低保补助标准,不与低保人数变化直接挂钩。

  三、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各地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可采取事前与事后救助、直接与间接救助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长期患重病、临时患大病的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再救助。救助对象主要面向“三无”、重残等特困群体。救助方式主要采取按病种定额救助。要搞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借助商业保险机构的功能,发挥政策效应和市场作用。

  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地方财政安排、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起医疗救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收支平衡。

  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各级政府以及民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就医“优惠卡”制度和办法。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定点医院(病房)要开辟绿色通道,在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对凭有效身份证明和“优惠卡”就医的城乡困难群众,在挂号、治疗、常规检查、普通床位等费用上实行优惠办法。

  四、加大贫困家庭教育救助力度

  落实义务教育救助政策。省政府安排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基金,重点资助“老、少、边、贫”县、乡家庭困难学生。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均能享受“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政策。同时,保证农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能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康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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