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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两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两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吉政函〔2006〕17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经研究决定,将省交通厅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和交通工程造价站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两项收费项目,由“取消”调整为“分级管理”,按原核定标准,分别由省和市(州)两级按管辖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分别收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收入按预算内资金管理;工程定额测定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中关于此两项收费项目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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