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缓解我市公共停车压力,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楼(场)项目的建设和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停车楼(场),是指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标准
停车楼(场)分为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和新建的社会停车楼(场)三类。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是指按照市建委发布的《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等规划管理要求,须建设的停车楼(场)。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是指为满足该项目停车需要,不对外经营,且按照《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要求,须配建的停车楼(场)。
新建的社会停车楼(场),是指为满足区域性停车需要,独立建设且对外经营的停车楼(场)。
三、土地供应方式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
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新建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