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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鞍山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设置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

  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

  (一)经营场所要选择在空旷地带。禁止在人员稠密地区、重要商业区、交通枢纽、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以及加油站等危险地区设立销售市场。市场内、外要统一张贴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禁止在距离市场50米范围内试放烟花爆竹。

  (二)每个经营场所内的零售网点要独立设置,统一罩棚,实行专店销售。零售网点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消防通道和消防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4米。每个零售网点要明确专人负责经营安全,市场内严禁烟火。

  (三)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审批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许可权,切实做好《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一)审批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年龄要求(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具有我市城区内城镇户口的守法公民。

  2通过竞标、拍卖等方式获得经营许可权后,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售货人员必须全员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的安全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3经营业户必须与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状》。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批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12006年12月5日至15日,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本区域内的临时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并开始受理许可证申请。

  22006年12月25日前,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需要进行安全培训的人员名单上报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于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培训工作。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培训合格的经营业户进行审查后,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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