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劳动能力鉴定
低保申请人提出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到卫生和民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对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积极予以办理低保。低保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由市或县(市)卫生部门组织复鉴。
四、准确核实家庭收入
对申请享受和已享受城市低保的,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自谋职业者的收入,要按照《辽宁省城镇贫困居民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操作规范》和《鞍山市城市居民自谋职业收入最低计算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五、规范低保评审工作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其全体成员、社区民警、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初审评定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分管主任、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民政助理、派出所社区队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核评定工作;县(市)、区民政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低保工作人员、低保民主监督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批工作。
低保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低保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材料,禁止弄虚作假。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收入状况证明进行认真评审。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办理低保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严格审核把关。
六、做好企业改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
各县(市)、区在企业改革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住房援助、供暖救助、应急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在按照规定支付低保对象各项费用时,要相应地扣除政府或企业已预付的部分,避免重复救助。
七、低保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低保对象应主动提供准确的家庭人口增减、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等变化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同时,应当参加县(市)、区组织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