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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3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低保审批和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低保对象的认定

  对低保对象的确认工作实行由低保申请人员收入认证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县区经发局)与低保经办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方式。

  低保申请人要向低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鞍山市城市居民申请低保金收入证明》;

  2.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符合就业条件且非个人原因而未就业的“未就业证明”;

  3.由社区根据其本人申请而提供的办理低保相关证明。

  低保经办部门凭以上证明受理低保申请,并对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二、实行先求职后保障

  对凡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先求职后保障的原则。对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不予办理低保。各县(市)、区要为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岗位。申请低保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必须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求职登记,接受推荐就业服务。对不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的,或者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安排、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以及两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视为已另有谋生手段,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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