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8年年底前,皋兰、永昌、张家川、肃南、文县、礼县、庄浪、灵台、宁县、临潭、卓尼、康乐、积石山等13个县要完成多种形式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责任人为各县政府分管领导,督办人为各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全省要完成100名消防文职雇员的招聘录用工作。
(三)2009年年底前,康县、两当、泾川、正宁、镇原、碌曲、临夏等7个县要完成多种形式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责任人为各县政府分管领导,督办人为各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全省要完成120名消防文职雇员的招聘录用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在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过程中,省、市州财政要对新建消防队的县市给予适当的补助。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新建城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建立由企业相互联合、政府与企业联合的消防队,所需经费由联合方协商解决。
(二)落实人员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三)促进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优惠政策。一是按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二是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保卫基金,接受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是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火灾保险。火灾保险的余额用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四)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责任制。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规划,并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县(市、区)考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