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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档案,定期对义务消防组织的负责人进行培训,并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演练,达到会报警、会扑救、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在农村建立以治安联防人员为依托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保安消防队,具备初期火灾的处置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消防法》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规划,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办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三)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统一称谓、标识、服装和管理,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四、实施步骤
  从2007至2009年,用3年时间完成35个县和城市建成区、新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一)2007年年底前,全省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城镇居民社区、各农村村民委员会都要成立义务消防队。责任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督办人为各管区消防监督员。榆中、会宁、靖远、清水、玉门、肃北、徽县、西和、宕昌、静宁、崇信、环县、舟曲、广河、东乡等15个县市要完成多种形式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责任人为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督办人为各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全省要完成80名消防文职雇员的招聘录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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