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继续实施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1.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
2.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5门科目考试,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科目卷面分值均为150分;物理卷面分值为90分;化学卷面分值为60分,5门科目总分值为600分。
考试日期定于2007年6月16日(周六)和6月17日(周日)进行。
3.思想政治(思想品德)科目实行开卷考试。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考试日期定于2007年5月12日(周六)进行。
4.体育(体育与健身)科目测试方案另行制订。根据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精神,要加大体育(体育与健身)科目测试成绩在招生录取时的权重。
5.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在2007年5月底前结束。
6.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语文和英语科目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阅卷。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与2006年相同。
7.2007年,在部分区县进行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能力考试试验。具体方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少先队员”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评议推荐产生推优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条件之一。2007年中招工作仍实行奖励性加分政策(具体项目见附件2)。
(四)招生录取工作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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