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推行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06〕104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卫医发〔2006〕4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推行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推行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推行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卫医发〔2006〕4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医疗机构推行院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院务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围绕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以病人为中心,不断丰富细化公开内容,活化公开形式,强化公开措施,提高公开质量,增强公开实效,探索建立院务公开的长效机制。通过实施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内部职工监督,促进医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二、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公开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各级医疗机构要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药品及贵重医用耗材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要向病人提供规范的门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接受并方便群众监督。
2、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评价通报、信息发布制度。坚持做到:定期公布对医疗收费、医疗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医院服务数量、质量、价格、费用控制、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合理用药、医疗服务投诉等关注的热点内容。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负责三级医院的公示工作,盟市卫生局负责二级医院的公示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公开门诊及住院执业医师信息、医疗服务流程。全面落实向社会承诺各项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投诉机构和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完善医疗纠纷及制度处理机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