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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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