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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编委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转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平稳有序地完成转制工作。要协调各部门处理好转制前后出现的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及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
  (二)单采血浆站转制后,要重新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遵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管理规范,依法做好单采血浆站的执业准入和换证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准入标准做好《单采血浆许可证》的验收初审工作。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验证的复审工作,严格把好准入关。经省卫生厅复核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单采血浆站的违规行为要依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五)单采血浆站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明确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设立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依照《公司法》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母子公司体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投资比例不少于80%,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六)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应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附件:贵州省单采血浆站协议转让方案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编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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