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签订的协议不得超出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单采血浆站改制的内容和范围。
2、收购企业承诺设置和管理的单采血浆站符合国务院《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符合
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原料血浆采集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规划和计划。
3、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是原料血浆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在单采血浆站运行过程中,要依法管理,确保供浆、采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要承担违法、违规导致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传播的法律责任。
4、企业从经营中获得的利益要回馈贵州卫生事业。针对计划免疫疫苗不断涨价问题,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保证供应我省低价和平价疫苗。
(三)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协议转让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完成收购工作的,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理由。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另行处理。
三、人员分流问题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中,2004年4月30日之前在单采血浆站工作的在编职工(包括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不含兼职等编外人员)可整建制划转接收企业。从划转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从划转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在不调整、不增加人员编制,有利对于转制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前提下,对原属于卫生事业单位由组织调动到单采血浆站工作的业务骨干,现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政策处理,但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二)单采血浆站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各地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好遗留问题,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养老保险等问题。
(三)鉴于单采血浆站转制是一个涉及国有资产和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又是卫生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在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在质量和管理上要明确双方责任 ;在人员分流、安置、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要维护职工的权益。
四、转制后单采血浆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