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编委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工商局、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全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卫发〔2006〕169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黔卫发〔2006〕146号)、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6〕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转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单采血浆站转制遵循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和管理的原则,对单采血浆站与生产企业进行一对一有偿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二)根据
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我省属艾滋病流行区的松桃县单采血浆站和与血站重复设置的六枝特区、盘县、德江、印江县5个单采血浆站不参加转制工作。进行转制的共计20家单采血浆站。
(三)各地单采血浆站转制前和转制后的权属应当清晰。要对单采血浆站整体资产(含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转让价格的依据,向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有偿协议转让。
(四)单采血浆站转制所获资产属所在县国有资产,由县政府管理,优先用于安置转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和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二、转制工作及协议的签订
(一)转制工作在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单采血浆转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九部委《
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产权交易管理以及人员分流等工作。
(二)企业与单采血浆站必须按照省卫生厅一对一的方案(附件1)进行有偿协议转让,所签订协议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