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财政及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行为,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2001年5月18日发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省、市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监督的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