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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5.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6.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登记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在政府公报、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27.健全行政复议监督制度。加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明确和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办公条件。要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逐步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和立审分离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制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8.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和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申诉、检举的办理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职责,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实效。适时组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29.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支付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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