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由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要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加强行政执法体制建设。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在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主要侧重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工作,除法律、法规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具体的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20.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全面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过细化行政处罚的标准、完善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2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确定执法责任。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对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的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办法,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从2006年起,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进行评议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上级政府也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和监督。
22.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将执法案卷的评查质量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切实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
23.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执法必须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理和审核确认本级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4.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自行协调无效的,要及时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执法争议,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协调中,认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进行解释或修改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