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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13.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价,探索将决策评估的结果纳入工作考核之中的相应办法。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4.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立法计划制定制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高度重视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计划。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今后五年,要把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文化产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项目作为政府立法的重点,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
  15.健全立法起草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对综合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逐步实行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机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注重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障改革和经济的发展。
  16.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立法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立法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规章项目,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建立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17.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未按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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