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法规范政府民事行为制度。严格遵守规范政府民事行为的规则、办法,依法进行公共工程发包、土地拍卖、政府采购等政府民事行为。从程序上规范政府民事行为,保证政府民事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政府民事行为公告制度,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政府民事行为,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9.建立健全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制度。按照市场化的发展原则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要求,加快其与政府脱钩的步伐,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订、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作用。政府切实履行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宏观监督职责,研究并制订相应措施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10.建立健全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卫生安全、动植物疫情灾害预防、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防范能力;完善预警、指挥、信息、救援系统的建设,制订和修订市级总体应急预案、重点专项预案、区县级预案和重点企业预案,探索建立农村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应急综合管理机制(包括危机处理决策机制、管理与决策监督机制、资金保证和社会动员机制、危机预防机制、信息应急联动系统),妥善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11.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运行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行政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
1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建立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宏观决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和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建立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机构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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