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考核依据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中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区县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辖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区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账册等档案资料要齐全,并与实地相一致。
(五)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按乡镇、村、户逐级签订。
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国家和本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经批准跨区县落实占补平衡的,核减占用耕地所在区县当年度的耕地考核指标,相应增加补充耕地所在区县当年度的耕地考核指标。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委、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安排地方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