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获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项目完成后,须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使用经费决算表;
5.凡获得省博士后择优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均应标注“浙江省博士后科研择优资助项目”;
6.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科研项目资助。如同时申请到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由本人从中选取一种。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在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按下列程序申报与审核:
1.期满出站在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须填写《浙江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或《外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来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用人单位签章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经审核后,将安家补助费划拨至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及时将此款发放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本人自主支配使用;
4.如博士后研究人员未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另行到外省、市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安家补助费收回并退回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五)博士后工作经费的结报程序,按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优秀博士后的奖励条件、标准和经费来源,按《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浙人专〔2003〕98号)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
(二)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博士后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于2003年6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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