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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一)申请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流动站(包括以各种形式联合建站单位)必须是在原有博士后招收规模的基础上扩大招收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进第二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优先予以补助;

  2.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进的流动站应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相关。

  (二)申请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工作站经批准招收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非设站单位经批准招收的非在职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2.招收博士后从事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应具有先进性和开创性,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在我省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品学兼优,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3.选题范围紧密结合浙江的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我省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

  4.出站后愿意留在浙江工作。

  (四)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各流动站、工作站或外省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2.期满出站后在浙江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工作协议;

  期满出站后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并具有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的,也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3.具有入户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标准。

  (一)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3万元;

  (二)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3万元;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分两类,一类资助每人2万元,二类资助每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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