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全面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适当提高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12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1月25日起,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17元(不再享受自来水基本水量价格补贴);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在本县(市)所辖区域内执行统一的低保标准,其中,海城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170元,台安县、岫岩县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120元。同时,城区定期定额保障标准调整为32元(不再享受自来水基本水量价格补贴)。
二、因调整标准而增加的资金仍按原有渠道解决。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整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原预算额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