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优抚处
负责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认;负责退出现役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负责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
4、安置处
负责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分配;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分配;负责军队离退休人员接收、安置,负责军用饮食供应保障;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管理。
5、救灾救济处
负责省级五保供养补助资金分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监制和发放;负责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受赠人未经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行为的处罚;负责对捐赠人进行表彰,负责指定专门捐赠机构或者设立临时捐赠机构,负责对救灾捐赠物资进行变卖。
6、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行政指导。
7、区划地名处
负责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行为的处罚;负责县、市、市辖区间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的办理,乡、民族乡、镇、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的办理。
8、社会福利处
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负责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负责协调处理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跨省返乡工作。
9、社会事务处
负责公墓建设的审批,公墓年检;负责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查;负责涉外收养登记。
(二)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即行政执法流程(见附件五行政执法流程图)。
(三)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应当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合过错责任、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予以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该执法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六、内部检查的要求、程序和检查结果的应用
(一)检查的要求
检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与厅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在检查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厅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公开。
(二)检查的程序
1、自查:各内设执法机构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在认真总结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材料报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和提出检查意见: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厅内设执法机构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对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检查意见。
3、厅长办公会议确定检查意见:根据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对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检查意见建议,确定相关评价。
(三)检查结果的应用
检查的结果,作为对工作目标责任制评议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结果为优秀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表彰;不合格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
本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进行离岗培训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其必须补交的材料;
4、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许可决定,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确认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确认的;
7、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确认的;
8、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没有举行的;
9、作出行政许可后,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没有向社会公开的;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
1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2、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的;
13、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确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或事实认定不清的;
14、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确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15、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1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17、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
18、在行政诉讼中,没有积极应诉的;
19、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的;
20、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回避的;
2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包庇、纵容的;
23、工作执行完成后,没有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的;
24、有其他错误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由厅监察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厅领导审核。
2、决定追究责任的,监察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相关纪律、法律程序办理。
3、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理决定。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资格: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条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条
3、《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
四条
4、《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
5、《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
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7项、第69项
7、《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
三条、第
十八条
8、《
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第
三条、第
十八条
9、《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
六条
10、《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二条
1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
四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
三条
13、《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
七条
14、《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
四条
15、《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
一条
16、《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
十条
17、《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
八条
18、《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三条
19、《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
六条
20、《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2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二十条
22、《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
六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二十一条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席令(1995)第37号】1995/02/2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主席令(1989)第16号】1990/10/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1994)第23号】1995/0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1996)第63号】1996/10/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1997)第85号】1997/05/0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1999)第16号】1999/10/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主席令(2000)第31号】2000/07/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2003)第7号】2004/07/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2005)第35号】2006/01/01
1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171号】1995/01/25
1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方法 【国务院令第235号】1998/01/01
13、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2000/02/12
1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07/09
15、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令第321号】2002/01/01
16、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令第322号】2002/01/01
17、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国务院令第337号】2002/01/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19号】2004/10/01
19、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2004〕10号)
20、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200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