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时调整运价。
当载客每车次收取的燃油附加费标准超过本城市出租汽车起步价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调整,包括适当调整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起步里程、返程空驶等候延时,特殊时段运价等,同时取消燃油附加费的收取。
三、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
(一)改善出租汽车运营环境。要清理针对出租汽车不合理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做法,取消对出租车的歧视性政策。出租汽车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店、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不得限制正常停靠,也不得收取各种形式驻点营运费、管理费等。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越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行罚款和扣车。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注意采取批评教育与处罚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在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打击非法运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减轻从业人员负担。要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取消或免收的收费项目,对出租汽车暂停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综合性能、二级维护、尾气、噪音等检验、检测并收费。对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参加各类协会或培训及购买各类指定产品并收取各种费用。
(三)保障司机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过高的承包费、管理费。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企业代征代缴的各项税费,必须向司机出具明细表和合法凭证,不得随意增加税费项目和擅自提高税费标准。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数量。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运力运量。各市、州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租政策。近期,暂停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要求续牌的城市,要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并把出租汽车车型选择一并列入招投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