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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消(2006)69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城市公共客运价格的影响
  国务院决定进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配套改革是促进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国民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在目前,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燃料依靠成品油的情况下,各地必须按照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原则,高度重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城市公共客运价格的影响,采取得力措施,吸纳化解不利因素,在保持城市公共客运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营运,方便居民群众出行。
  二、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一)保持城市公交票价的基本稳定。城市公交车因成品油价格的调整而增加的支出已由国家财政实行补贴,不得因此提高公交票价,不得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不准擅自停开部分营运线路和减少出车数量和出车频率。
  (二)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费用的增支影响。
  1、收取燃油附加费。
  现阶段采取国家部分临时性财政补贴与价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相结合的方式,保持出租汽车司机收入的相对稳定。具体方式是:国家财政对出租汽车司机实行部分燃油费用临时补贴后,再根据成品油价格上涨情况,对搭载出租汽车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为:以省物价局核定的2006年3月25日最高零售价格为基准,当93#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升提价不足0.50元时,出租汽车司机因油价上涨增支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降低过高的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管理费(承包费)或由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后,还不能消化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按实际差额收取燃油附加费;每升提价金额达到0.5-1.19元时,载客每车次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0.5元;每升提价金额达到1.20-1.89元时,载客每车次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1.0元;每升提价金额达到1.90-2.59元时,载客每车次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1.50元;每升提价金额达到2.60-3.29元时,载客每车次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2.00元。依此类推。当燃油价格回落时,燃油附加费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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