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煤矿企业要建立数字安全管理系统,为政府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建立责任追究运行机制
49.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法制建设。对煤矿安全监管,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
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第14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0.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根据各级、各部门及企业的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监管部门若未按规定职责对煤矿企业实施监管,追究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部门在监管中,如果企业存在岗位责任制未落实、自我约束考核未进行等问题,必须责成煤矿企业按照“四定”原则落实整改,否则追究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
煤矿企业没有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按规定排查安全隐患,没有对监管部门提出的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追究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
51.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除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外,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并配合专业救护队伍抢救被困人员。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及时组织事故抢救,逃离现场的,公安部门要组织得力干警实施追捕,并对相关责任人严密监控,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配合事故抢救、分析与调查。
52.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县(市)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伤亡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上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对事故组织抢救措施不力,造成事态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追究现场抢险指挥负责人的责任。
53.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除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对煤矿企业实施依法关闭。
对查实和处理的各类煤矿违法事件要积极与各类新闻媒体联系和沟通。各监管部门要向新闻单位及时提供准确的安全生产信息。对新闻部门掌握的安全生产信息,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核准,以确保舆论的快速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