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同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合作,开展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定向培养工作。每个煤矿企业必须配备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中等学历以上的技术人员。
28.严禁超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和超定员下井。煤矿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煤矿企业劳动定员人数。并必须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井下最大作业班人数在井口公布。
29.煤矿企业井下逐步推行4班6小时工作制。井下作业人员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
30.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矿井(不含30万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26人(五职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按8人配备,通风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每科按6人配备);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矿井(含30万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35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中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不低于30%。
31.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按照规定落实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没有矿长带班的煤矿企业,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工资。
32.各类煤矿都要以矿井为单位,开展安全质量达标活动。矿井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安全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矿井不准进行井下采掘活动。
技术改造矿井技改结束竣工验收时“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安全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33.各煤矿企业要按要求配置各类安全设备,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可靠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不准从事井下采掘活动。
34.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平地“三房两室一所”(绞车房、充灯房、风机房、调度室、监控室、变电所)和“两堂一舍”(职工澡堂、职工食堂、职工宿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搞好矿区生态治理,改善煤矿企业对外形象,提升企业文化。
35.各煤矿企业必须在矿长组织下每旬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当按规定报告煤矿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落实,在重大隐患没有排查治理前应停止生产。
36.各煤矿企业要针对矿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要保证重大灾害综合治理机制的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
3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制订瓦斯防治专项措施,建立瓦斯防治专职机构,组建防治专门队伍,健全瓦斯抽放系统。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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