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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度,应加强对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落实的监督。
  15.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买、销售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非法煤矿获取火工用品。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煤矿用工及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进行监督管理,认真查处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向职工发放劳保用品和不按规定给职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行为。
  17.工会组织要积极维护职工权益,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18.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协助煤炭销售管理部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
  19.电力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停、供电管理,依法查处转供电和私接电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向非法煤矿供电。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追究电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20.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电力、工商管理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煤矿企业加强监管,并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21.有关职能站(所)在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中起着重要作用。煤管站、矿管站、乡(镇)工业管理办要加强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管理队伍。
  22.鼓励社会各界、社会自然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政府对各社会团体和社会自然人的监督行为实行保护和奖励制度。
  三、建立企业主体安全运行机制
  23.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任职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六证”的煤矿企业严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4.煤矿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法律规定的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严禁违法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建立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不断优化环境,改善工人作业条件。
  25.建立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备案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为职工交纳社会统筹。
  26.建立煤矿企业用工准入制度。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煤矿企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由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五职矿长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逐步达到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五职矿长必须由专职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证。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煤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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