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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7.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订辖区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供给。
  8.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救护队伍组织建设,建立矿山救护队有进有出的用人机制,逐步提高矿山救护队员工资、福利待遇,增强救护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9.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矿职工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督促煤矿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不低于7天的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再教育;督促煤矿企业必须做到新工人、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政府对煤矿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给予政策支持。
  10.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企业发生一般事故后,由煤炭、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检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形成事故处理结案意见,事故处理结案意见的变更,必须由参加调查部门再次联合调查或由上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变更联合处理结案决定;对查出的事故责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结案意见处理到位。
  二、建立安全监管运行机制
  11.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产煤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煤矿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对决定关闭的矿井按期关闭到位;对停产整顿矿井加强监管;经常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国土资源、公安、电业等部门,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督促检查,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12.煤炭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要具体落实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监督煤矿企业法人职责履行情况和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运行情况。依法组织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活动,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并根据季节性特点和煤矿管理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停产整顿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煤矿,报请有权机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提请政府依法关闭。对矿井复工复产负责组织验收,严格按照复工验收标准,严把煤矿复工验收关,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努力改善安全基础条件。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因工作失职失责酿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煤炭管理部门的责任。
  1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资源法》、《土地法》赋予的职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层越界等各类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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