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殡葬监管执法工作有关计划规划;
(3)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殡葬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对辖区内火化殡仪馆、公墓、墓地、骨灰存(安)放处(室、堂)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监督、检查;
(5)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依法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6)开展文明丧葬、“绿色殡葬”、“三沿五区”坟墓整治等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约束殡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办丧事的新风尚;
(7)承办同级殡葬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它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人员,保障资金投入,积极配合殡葬主管部门和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做好殡葬管理、执法相关工作。
四、加强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各级要根据当地殡葬管理实际需要,健全和规范殡葬监管执法机构,选好配强殡葬监管执法人员,所需人员编制可从现有的殡葬管理机构或有关殡葬机构中调剂解决。要抓好殡葬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确保殡葬执法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要落实好殡葬监管执法机构所需的办公用房、经费、车辆等执法装备设施及执法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为开展殡葬执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加大殡葬监管执法工作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殡葬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殡葬监管执法机构的领导。要建立健全殡葬监管执法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切实加大殡葬监管执法工作力度。要针对农村、山区骨灰(遗骸)乱葬乱埋,公墓违法违规建造和销售墓穴,公益性墓地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殡仪服务市场不规范,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回潮,“三沿五区”坟墓整治等问题,开展殡葬法规政策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严肃查处殡葬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殡葬经营服务活动,规范殡葬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山林资源和生活、建设、投资环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加强殡葬监管执法工作,是新形势下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各级民政、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解决好殡葬监管执法机构改革、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省民政、机构编制部门要进行跟踪检查,加大指导力度,确保规范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殡葬监管执法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