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必须为其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理。
用人单位新招用农民工的,应在招用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统筹地区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三)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5%-2%,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四)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住院医疗保险关系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解决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
(五)农民工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可以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以解决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超过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救助费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由统筹地区确定。
(六)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后符合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七)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民工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但不设立起付线,也不采取分段按比例负担、各段费用相加的方法进行支付。农民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50%,但支付的封顶线不得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封顶线。
五、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没有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并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二)简化工作流程,制定和完善申报登记、缴费和待遇审核支付等办法,鼓励和引导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积极参加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