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服务校验结果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6〕93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第14号部长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卫科教发〔2003〕第17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号)的规定,我局组织专家组于2006年11月21-22日,对本次申请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服务校验的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等六家单位进行了现场校验。
根据专家组校验报告及结论,我局认定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六家单位所开展的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服务校验结果为合格,校验合格期限2年。专家组校验报告及结论附后。
同时,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的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注销其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