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1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煤管局、省总工会、国家电监会贵阳监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
省煤管局、省总工会、国家电监会贵阳监管办)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05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小煤矿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决策上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