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省纪发〔2001〕3号)精神,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制。继续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地方和擅自出台加重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力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大对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农村中小学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各地要选择农民负担重的县(市、区)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五、严格规范部门和村级组织的行为
严禁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对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镇、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完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村级组织因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遵循“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严格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程序、标准执行,并确保事前、过程、事后的民主、公开、透明。同时,逐步建立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强化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