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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

  (二十四)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并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对再生水生产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优惠电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二十五)建立健全供水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供水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供水企业成本不合理上涨,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城市供水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费用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最高日供水量低于设计规模60%的,按设计生产量的60%核定有效供水量,分摊其固定资产折旧。最高日供水量高于设计规模的,按有效供水量据实核定。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六)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推进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制定和规范实施水价改革方案,及时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七)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物价部门要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完善水资源费管理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加强对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支持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调度和配置,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和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实施城镇供水管网改造计划,积极推进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行业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城镇节约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工作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水环境保护,做好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十八)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正确把握水价改革的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在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跟踪了解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调整水价的同时,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对受价格波动影响大、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群体予以适当救助,提高其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九)强化水价改革和节水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水资源节约、水价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我省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水价改革、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提高节水意识,形成“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把节水变成自觉行动。对节约用水的先进典型要进行大力宣传,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严肃批评,对严重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事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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