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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

  (十九)运用价格杠杆加强对城市地下水开采的调控。合理制定全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过提高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各类水源的比价关系,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成本高于取用城市供水的成本,使城市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的制水成本高于取用地表水的制水成本。
  (二十)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适当调整农业用水价格,力争农业灌溉用水价格2007年达到成本的70%,2010年完全达到成本价。要在加大农业供水设施改造力度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积极培育和推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中间收费环节,提高水费收缴率。严禁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流。
  (二十一)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适时对《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46号令)和省物价局、原省水电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价工农〔2000〕188号)进行修订。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二十二)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在制定水价调整方案时,要综合考虑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合理成本和盈利,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到2010年,全省综合用水价格水平应达到每立方米2.55元左右(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为每立方米2.15元左右;市(州、地)综合用水价格水平应达到每立方米2.80元左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为每立方米2.60元左右;县(市、区)综合用水价格水平应达到每立方米2.50元左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为每立方米2.10元左右。行政事业、工业企业、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与居民生活用水1∶1.1∶1.2∶2∶5的差价安排。在缺水地区积极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收费,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70%-80%计算。在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凡涉及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的,实行价格听证会和公告制度。
  (二十三)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县城及以上城镇必须全面实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开征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开征,并在2008年前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已经开征的必须在2007年底前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具体标准通过修订《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明确。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由当地财政负责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偿,同时省对这些地区不给予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等方面的投资支持。各地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作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必须在3年内建成投入运行。自备水供水单位未安装排污水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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