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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

  四、深化水价改革,理顺水价结构
  (十五)进一步完善水价改革思路。坚持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排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坚持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培育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坚持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坚持水价改革与供排水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六)加快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加快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适时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镇供水价格,逐步使水价反映用水的全部正常运行成本(包括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和其他与水环境相关的成本)。力争2010年底前使全省供水价格达到保本和合理盈利的水平,促使水的生产运营单位实现良性运行。
  (十七)全面开征水资源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2〕55号)的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目前尚未开征水资源费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开征,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到位。
  (十八)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我省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抓紧起草出台《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力争到2010年水资源费在居民自来水价格中所占比例达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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